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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以来,市消协接到多起关于定金问题纠纷的电话投诉,为了避免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,在此,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,购物时要慎重,尽量不要给付定金,必须付定金时也要货比三家,考虑成熟,对商品质量和价格满意后再决定。
在日常购物活动中,消费者看中商品谈妥价格后,按双方商定预先向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,这是一种很常见的交易行为。然而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支付定金后合同即告成立,双方便受到《合同法》的约束,即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,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,则无权收回定金;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,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。
然而,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忽视了"定金"的这一特殊性,将其简单地与"押金"相混淆。付定金后,一旦觉得选购的商品不满意,付出的定金往往难以要回来,有些消费者因此申诉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只能按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。有些商家善于钻"定金"的空 子,他们花言巧语地介绍自己的商品,一旦消费者看中了,便提出先让消费者付上一部分定金,然 后马上去备货,以此"拴"住消费者,达到赚钱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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